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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1 15:07:34    点击数:   来源:三大队  作者:

 

当事人廖先刊(机动车驾驶证号:450331**********17,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80*****9,准驾车型:A1A2E,发证机关:桂林市公安局),因你于20177221120在南宁市蒲津路蒲津银峰路口驾驶AM0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违法代码16373)和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70010,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大队于201839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18]0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驾驶证记6分。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大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18]450109-220012274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宁市本行政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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